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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范围、审批发证程序和监督管理 |
一、 申领对象范围
(一) 对象范围
1、 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工;
2、 领取事业保险金期间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事业人员(包括改制前的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事业人员);
3、 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 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困难人员(包括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或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正在享受城镇最底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含)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注销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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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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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岗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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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双方失业提供结婚证明,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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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低保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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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寸近照2张 |
| (二)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1、提供(一)款所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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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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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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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符和条件的,将申领材料退还本人,并告知理由随到随办 |
| (三)有关部门审核程序 |
1、初审符合领证条件的人员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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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社区居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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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公示(公示期为两天)并签署意见(盖章) |
| (四)审批发证 |
1、申领人持审核完备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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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明确告知申领人是否符合领证条件,不符合领证条件的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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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办证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
| 备注 |
下岗事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须交回《下岗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监督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也是企业享受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依据。《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下岗事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就业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三)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色)印章或加盖“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蓝色)印章。
(四)《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持证人员应在每年3月份将《再就业优惠证》送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年审。
四、经办机构
1、市直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到丽水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科办理领证和年检。
地址:大洋路146号(市民政局五楼)
电话:0578-214049、2122760
2、区属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到莲都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科办理领证和年检。
地址:解放街289号
电话:0578-217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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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 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创办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只要 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10%,且不少于3万元,其余允许在3年内分期到位。
2、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条件的对象、除免收各类收费项目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3、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不得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安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4、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给予一次性再就业补助费1000元。
二、 下岗失业人员招用到企业(单位)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 被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2、 被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3年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协缴”人员)。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3、 被社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3年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协缴”人员),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同时,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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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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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息名称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规定级次 |
| 一 |
工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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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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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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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 |
中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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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
20元/户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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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营业执照 |
10元/份 |
浙价费[88]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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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换发营业执照(4年一次) |
20元/户 |
价费字[92]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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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发营业执照 |
10元/次 |
同上 |
|
| |
营业执照副本 |
3元/本 |
同上 |
|
| |
变更登记费 |
10元/户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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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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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规定 |
| |
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 |
不超过成交额的0.8% |
价费字[92]414号
计价格[99]17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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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其它商品交易的 |
不超过成交总额的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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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
|
|
| |
从事购销活动的管理费 |
按营业额的0.4-
1.2% |
同上,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再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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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劳务活动的管理费 |
按收入总额的0.8%-1.6% |
|
|
| 4 |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每100页八开装订本,10元/本;每100页十六开双面印刷装订本,8元/本 |
浙价费[95]94号 |
中央规定 |
| 5 |
经济合同鉴证费 |
|
|
中央规定 |
| |
购销、定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
按合同价款或造价0.1%,最高额300元,最低额2元 |
价费字[92]414号
浙价费[2001]373号 |
|
|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其它合同 |
按价款或酬金的02%,最高300元,最低额2元 |
同上 |
|
|
6 |
一次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20元/次 |
省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厅浙工商企[91]19号 |
省级规定 |
| 7 |
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工本费 |
30元/户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118号 |
省级规定 |
| 二 |
公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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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治安许可证工本费 |
|
|
|
| |
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
10元/证 |
[93]浙价发89号 |
省级规定 |
| |
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工本费 |
10元/证 |
浙价费[99]44 |
中央规定 |
| 三 |
交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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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公路运输管理费 |
营运收入0.8%以内 |
浙价费[98]43号 |
省级规定 |
| 10 |
水路运输管理费 |
按营业收入的1.5% |
浙价费[98]43号
浙财综[98]11号
浙价费[91]67号 |
省级规定 |
| 11 |
交通公安治安管理费 |
详见文件 |
[93]浙价发89号 |
省级规定 |
| 四 |
劳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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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劳动合同鉴证费 |
2元/份 |
[1992]价费字268号,
浙价费[2001]373号 |
省级规定 |
| 13 |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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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论考试费 |
社会人员35元/人 |
[2002]浙价费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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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 |
社会人员180元/人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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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级技师、技师评审费 |
200元/人、130元/人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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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劳动证书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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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4元/证 |
计价格[1999]406号 |
中央规定 |
| |
浙江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国有、集体下岗职业) |
5元/本 |
浙价费[1995]78号 |
省级规定 |
| |
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
2元/本 |
浙价费[1999]437号
财综[1999]109号 |
省级规定 |
| 五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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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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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卫生监测收费 |
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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