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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莲都区就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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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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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二、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哪些?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休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三、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手册》和职工花名册,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四、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及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 有求职要求,(5) 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六、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期限是多久?
失业人员每月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百分之七十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年以上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七、如何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本人的永籍证明、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当地经办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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