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领对象范围
(一) 对象范围
1、 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工;
2、 领取事业保险金期间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事业人员(包括改制前的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事业人员);
3、 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 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困难人员(包括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或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正在享受城镇最底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含)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注销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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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
2、下岗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
3、夫妻双方失业提供结婚证明,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明 |
4、低保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证 |
5、1寸近照2张 |
(二)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1、提供(一)款所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
2、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
3、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 |
4、不符和条件的,将申领材料退还本人,并告知理由随到随办 |
(三)有关部门审核程序 |
1、初审符合领证条件的人员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 |
2、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社区居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 |
3、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公示(公示期为两天)并签署意见(盖章) |
(四)审批发证 |
1、申领人持审核完备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
2、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明确告知申领人是否符合领证条件,不符合领证条件的告知理由 |
3、符合办证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
备注 |
下岗事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须交回《下岗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监督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也是企业享受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依据。《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下岗事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就业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三)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色)印章或加盖“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蓝色)印章。
(四)《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持证人员应在每年3月份将《再就业优惠证》送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年审。
四、经办机构
1、市直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到丽水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科办理领证和年检。
地址:大洋路146号(市民政局五楼)
电话:0578-214049、2122760
2、区属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到莲都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科办理领证和年检。
地址:解放街289号
电话:0578-217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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