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
1、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3年内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减免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有关国家部门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含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因非生产经营和非个人原因,企业提前与招用的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为其一次性补缴至满3年的社会保险费。
上述有关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底。
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
1、 对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协缴”人员)。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 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协缴”人员)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