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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申请条件、认定发证程序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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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凡是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服务型(商贸)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二、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的申请认定发证程序
(一) 提供资料及复印件一套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内页须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
4、 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报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报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花名册(企业盖章);
5、 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 企业工资表。
(二) 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 填写《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
2、 提供(一)所列资料
(三) 核查材料
1、 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2、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材料退还企业,并告知理由;
3、 核查内容:
(1)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2)核查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职工年末总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比例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职工年末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净增人员年末人数)×100%
(3)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4)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必要时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后,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提出核查意见。
(四) 审批发证
报经领导审批后,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发放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和现有服务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证明。
三、 监督管理
认定证明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和个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 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 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份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职工花名册;
(5)工资报表;
(6)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
3、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将缴纳《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 经办机构
1、 市属企业到丽水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科办理认定和年检;
地址:大洋路146号(市民政局五楼)
电话:0578-2141049 2122760
2、 区属企业到莲都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就业失业科办理认定和年检。
地址:解放街289号
电话:0578-2178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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