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条件
1、 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 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缴”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3、 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缴”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单位。
二、 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
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医疗保险补贴)计算社会保险补贴额,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三、 社会保险的补贴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申请。持丽水市就业局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被莲都区企业(单位)招用,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由该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就业局提出申请补贴;持莲都区就业处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被市直企业招用,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由该企业直接向莲都区就业处提出申请补贴。
四、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 企业(单位)提交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 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 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 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 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
(二) 企业(单位)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1、 填写《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
2、 提供(一)所列资料。
(三) 审核材料
1、 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将结果告知企业(单位);
2、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材料退还企业(单位),并告知理由;
3、 审核内容:
(1) 审核社会保险补贴人数;
(2) 审核社会保险应补额度。
4、 审核后,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四) 审批拨付
报经领导审批后,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付给企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五、 经办机构
1、 招用持有丽水市就业局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单位)到丽水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科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地址:大洋路146号(市民政局五楼)
电话:0578-214049、2122760
2、 招用持莲都区就业处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单位)到莲都区就业管理服务就业失业科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地址:解放街289号
电话:0578-2178710 |